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公共安全>

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

公共安全 閱讀(8.65K)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喜歡到超市、餐館等地購物、聚餐等,在這些場所消費時有可能出現一些意外情況,比如摔倒受傷。當我們真的發生這些意外時,責任是怎樣認定的?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到底屬於誰?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

一、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

對於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當中受到損害的權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進入超市,是以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為目的,是作為一名消費者進入超市的,超市作為一個經營百貨零售的大賣場,符合“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條件,超市應當負有保證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

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條件有哪些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其備四個要件:

(一)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於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

(二)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係。違約人僅對由於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範圍有約定賠償、一般法定賠償和特別法定賠償之分。約定賠償指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範圍,《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就是對一般法定賠償的規定。特別法定賠償指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的規定,就是特殊的懲罰性賠償。在這二種賠償範圍的關係上,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適用,特別法定賠償優先於一般法定賠償適用。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到底屬於誰”問題的回答。消費者在超市摔倒,即使可能是因為消費者自己的不當行為造成的,超市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因為消費者來超市進行消費,超市本身就應該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以防止他人遭受人身損害。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