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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修基金使用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54W)

1、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在業主大會成立前後、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管理主體和模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業主大會成立後、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

房屋大修基金使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三)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