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財產侵權與侵佔區別有哪些?

財產侵權 閱讀(1.03W)

財產侵權與侵佔這兩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但是對於財產侵權與侵佔區別,相信大家都不甚瞭解,甚至可以說是很模糊。那麼財產侵權與侵佔分別屬於何種法律關係?當事人又應該通過何種渠道來維權呢?下面小編就給各位介紹一下。

財產侵權與侵佔區別有哪些?

“侵佔”,改變佔有人,我的成了你的。

例子:王五近期要出差,為了保證自己祖傳古董的安全,他將此寶貝交付給自己的朋友趙六保管,並約定待出差歸來,再將此寶貝取走。為表示感謝,王五出差歸來之時,還給趙六帶了好幾份當地的特產。誰知寶貝不但沒有取回,還被趙六告知,家裡遭到搶劫,寶貝被搶走了。就在王五心灰意冷地準備放棄之時,意外地聽到朋友告知,趙六竟然帶著其寶貝古董在古玩市場售賣!該案中,趙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所保管的王五的古董據為已有,已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據不交還的行為。

“侵權”,權益受到破壞,我的權益沒法享受。

例子:張三在回家途中被李四家的藏獒咬傷,李四沒有對藏獒採取任何防護措施,且未盡到看護義務。張三非常生氣地找李四理論,李四辯稱事故發生系張三惡意挑逗它造成的,其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三則辯稱自己根本沒有挑逗它,之所以被它咬傷,是因為李四沒有對它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李四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爭執不下,協商不成,張三一紙訴狀將李四告上了法庭。該案中,李四飼養的藏獒未被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而將無過錯方張三咬傷,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侵權罪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

所謂侵佔財產, 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 所謂損毀財產, 是指行為人侵害 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 損失, 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 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 我國民 法通則第 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面對著財產權的一個被侵權的行為,那麼其構成的要件是怎麼樣的呢 ? 需要 注意哪些內容的呢 ? 過錯侵權和無過錯的侵權將會的一個情況呢 ? 下文將會詳細分析,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 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 才構成侵權行為, 行為人才 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的侵權與無過錯責任的侵權之構成要件:

1、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四個, 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侵害行為 ) 、 損害事實、 加害行 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2、無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三個, 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 (侵害行為 ) 、 損害事實、 加害行 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 不考慮加害人在主觀方 面是否存在過錯, 只要具備加害行為、 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就認 定加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 是無過錯侵權行為構成要 件的本質特徵。

法律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對於民事侵權案件,被侵害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任,對方不承擔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憑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財產侵權與侵佔,兩者都有侵犯的意思的但是方式卻不大相同。前者是損害到相關財產權益,後者是佔有財產。性質上完全不同,大家不要攪混了。如果大家遇到難題或對財產侵權與侵佔區別有何不解,可以參考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