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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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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隨處可以見侵權行為,不管是普通公民還是國家工作人員都有可能存在侵權的行為。而在對侵權行為進行區分的時候,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那麼大家知道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有哪些區別嗎?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有哪些區別

1,法律沒有對一般侵權行為型別作出具體的規定;法律則直接規定了具體種類的特殊侵權行為。對於一般侵權的型別,民法通則只作了籠統的規定,而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具體種類,法律則作出了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產品質量法第41條。

2,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造成環境汙染的人員,施工單位或者人員,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產品質量法裡規定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等。

3,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上面所列舉的8類特殊侵權行為除了第125-126條規定的地面施工責任與建築物責任採過錯推定外,其餘皆採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他構成要件具備,都構成特殊侵權;過錯推定也就是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4,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被害人一方承擔,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係,都由被害人一方證明,如果有一個證明要件無法證明,則被告方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的證明責任則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擔,例如上述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法律還有具體規定,則其他構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擔,例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三)規定被害方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5,適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兩者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法律對特殊侵權有規定的,根據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從特殊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則依照法律關於一般侵權的規定。

綜上可知,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主要在五方面存在差異,包括法律規定、侵權責任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分配以及適用的法律。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要是你還想知道侵權行為其他方面的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