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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物件,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盜竊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後者犯罪的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而後者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

3,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後者物件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物件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後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