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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1.51W)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經常將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相混淆,其實兩個罪名之間有許多的不同點。現在,我們將在下文為您具體闡述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有哪些區別,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兩個罪名的不同點有許多,例如,兩罪的主體不同,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罪的主觀和客觀表現等也不相同。如果您對認定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