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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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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都是涉及金錢犯罪,這是二者的相似之處。與此同時,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主觀上都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有人就會問了,那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呢?

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

在公司員工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己有的情況下,往往難以認定是盜竊罪和職務侵佔罪。最關鍵的還是判斷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必須利用自己依照職務所直接擁有的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的,則應該定為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簡而言之就是指利用自己經手、管理、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或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力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易接近目標、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實務中,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如在主觀上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客體上侵犯的都是財產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盜竊等行為。但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還存在著一些本質的區別:第一,犯罪主體上,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第二,在客觀方面上,職務侵佔罪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必須利用自己依照職務所直接擁有的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這是職務侵佔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最大區別。第三,侵犯物件的範圍不同。職務侵佔罪侵佔的財物必須是本單位的合法財物,而盜竊罪侵佔的財物既可以包括本單位內的財物,也可以是單位以外的財物。

通過小編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職務侵佔罪是特殊主體犯罪,而盜竊罪是由一般人構成。同時這兩個罪名侵犯客體不同,客觀表現形式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