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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2.34W)

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有什麼區別?

侵佔罪一般指的是公民對自己丟失遺忘的物品沒有放棄尋找,而這些物品卻被他人拿走並公開霸佔。大家能夠很快地識別出某人是否犯了侵佔罪是因為這種情形比較常見,但也總有人把我們不常見的職務侵佔罪搞混。那麼,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呢?


一、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綜上所述,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不同在兩項罪名的適用主體和侵犯物件,只要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就可能觸犯侵佔罪,但作為侵佔罪特殊形式的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和物件被限定在了諸如企業等的單位範圍之內。小編提示大家遇到具體案件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