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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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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區分如下: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限定為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罪無此要求,因此對侵佔罪的構成更為嚴格,有拒不歸還或拒不交出的要求。

3、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物件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侵佔罪是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

4、職務侵佔罪為公訴案件,侵佔罪屬自訴案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