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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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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在大家的普遍認知裡,似乎對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區分度不夠高,甚至弄不清楚兩者之間的差別。今天本站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下這兩者的差別。首先呢,咱們先來看看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的主要內容吧。

職務侵佔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就主體而言,職務侵佔罪中的詐騙,須是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單位的非國家用工作人員,須在上述單位中擔任一定的職務,或是具有一定的職權,即在上述單位中從事具有一定管理性質的活動。而詐騙罪則屬一般主體,即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即可構成;

2、從客觀方面看,職務侵佔中的詐騙,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詐騙罪則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這一要求。

3、就兩者侵犯的客體而言,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行為人所在的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的財物所有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在主觀方面,職務侵佔罪中的詐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5、兩罪的定罪標準和量刑標準均不相同。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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