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自訴>

侵佔罪和民事侵佔的區別有什麼?

刑事自訴 閱讀(3.01W)

一、侵佔罪和民事侵佔的區別有什麼?

侵佔罪和民事侵佔的區別有什麼?

侵佔罪和民事侵佔的區別有:侵佔罪屬於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民事侵佔屬於民事糾紛,只需要追究民事責任,雙方以調解為主要解決方式。侵佔罪並不是民事糾紛,而是刑事案件,侵佔罪是對侵佔財產情節嚴重行為進行的刑事處罰,而請求歸還財產是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侵佔罪中他人財物的認定

客觀方面表現為,無合法理由而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中的他人財物不僅是指公民個人的財物,還包括國家或者單位的財物。

首先,《刑法》270條並未明確界他人範圍僅指個人。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和單位具有法律擬製人格,能夠包含在《刑法》270條規定的他人的範圍內。法條之所以未採用國家、單位、公民的列舉式表述方法,可能屬於立法的技巧,是為了避免列舉式表述方式的累贅。

第三,將他人財物理解為僅指公民個人財產而不包括公共財產,範圍顯然過窄,不利於對公共財產的保護。在實踐中,不乏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國家或者單位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情形。而將國家、單位財產列為侵佔罪的保護範圍,有利於打擊那些不具備貪汙罪、侵佔罪主體資格,但非法侵佔所保管的國家或者單位財產,數額較大,又拒不退還的人。這不僅有利於對公共財產的保護,也符合《刑法》侵佔罪的立法目的。

三、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其特徵為: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二)侵佔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與民事侵佔顯然不是一個意思,從字面上看可以有一定的聯絡,但侵佔罪的犯罪事實認定顯然是大於民事侵佔。需要注意的是,侵佔罪的發生常見於重大財產的侵佔或者遺產的侵佔,避免侵佔罪發生的有效途徑就是當事人應當提高防範意識,對重要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準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