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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侵權 閱讀(3.3W)

現在的財產侵權的表現形式非常的隱晦跟高科技,所以財產侵權不一定建立在兩個人面對面,或者產生了具體的經濟合作以後才會遇到這種狀況的。在不同的兩個地方,甚至網路上都有可能遇到個人財產被他人侵犯的狀況,這就導致有些人特別的疑惑財產侵權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侵權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侵權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對侵權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權糾紛管轄做了很多規定,重點有:

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名譽權案件管轄的確定。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侵犯著作權案件管轄的確定。

(1)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師弟法院管轄;僅對其中一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是師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5、侵犯專利權案件的管轄。

(1)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製造之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

由此可見,財產侵權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財產侵權的案發地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有權利處理財產侵權案件的訴訟請求,所以建議原告方最好還是選擇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因為這樣也便於人民法院在採取扣押對方財產等一系列強制措施的時候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