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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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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管轄法院是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債權人代位追償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權人代位追償權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的本質也是債務糾紛,因為這時候債權人是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求償的,所以,在起訴之前,債權人還需要通過債務人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有第三方欠債務人的錢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