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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起訴股東抽逃出資法院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3.3W)

一、破產管理人起訴股東抽逃出資法院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破產管理人起訴股東抽逃出資法院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破產管理人起訴股東抽逃出資法院管轄問題,根據規定應該到股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股東出資不實的再分類

如上,股東出資不實分為根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三種情形。而前二種情形可歸結為出資不足,後一種情形可以歸結為抽逃出資。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209條規定,將股東出資不實分為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二大類並不十分科學,因為抽逃出資亦是股東虛假出資的一種方式,屬於以出資後又抽逃的方式,掩蓋其未出資的事實,虛構了其已出資的事實,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概念上互有重疊,以此分類並不準確。

出資不足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條規定的行為,抽逃出資指股東違反《公司法》第34、93條規定的行為,二者本質均是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股權,是一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新修改的公司法對抽逃出資是這樣認定的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關聯交易

(四)其他方式

(注:取消了一種抽逃情形:法定驗資之後將出資轉出)

綜上所述,公司在即將破產之前也總會有其中的股東僥倖地想要通過抽出一部分的資金歸為自己所有,但是對於破產的管理人來說必須要追回所有的財產才能夠更好的處理破產的事宜,而這些違法的股東也因為他們的自私而侵害了別人和公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