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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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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不當得利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當得利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範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

2.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

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後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係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範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4.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後喪失合法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按照被告就原告來確定管轄法院。對於不當得利糾紛的處理,如果你不能通過自己的力量來爭取自己的訴訟請求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