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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單位沒有買工傷保險怎麼辦

工傷保險 閱讀(2.19W)

一、發生工傷單位沒有買工傷保險怎麼辦

發生工傷單位沒有買工傷保險怎麼辦

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發生工傷事故,有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支付民事賠償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發生工傷事故,有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支付民事賠償金。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二、工傷復發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如果參保單位的工傷員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後,在得到工傷保險機構的確認後,享受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工傷員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待遇:

1、工傷復發員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救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員工工傷復發,員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員工工傷復發住院治療的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

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復發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交通費、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傷復發後需要康復治療的享有工傷康復待遇

工傷員工工傷復發後,需要康復治療的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復發員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員工工傷復發後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員工工傷復發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享有護理待遇。員工工傷復發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員工工傷復發經確定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有權安裝輔助器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員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並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工傷員工原工資福利待遇。

另外,需要提醒北京地區的企業,工傷員工發生工傷的時間在1994年,當時並沒有關於給予工傷員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規定。那麼,員工工傷復發的,要求按照工傷復發後的法律規定,由企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能否得到支援呢?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領取的範圍是1996年10月1日以後發生工傷及職業病傷殘程度達到等級或因工死亡的員工。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員工工傷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的,無論以後多久出現工傷復發的情形,企業都無需再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要是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話,那麼之後就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此時在涉及到工傷賠償的時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買工傷保險的話,那自然對應的賠償費用就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而在購買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同時也符合條件的,則賠償費用往往是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