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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交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怎樣賠償

工傷保險 閱讀(2.61W)
單位未交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怎樣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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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交工傷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所以各類公司、企業都應該依照該條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要按照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而且從歸責原則上講,對於工傷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即無論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得以勞動者有過錯而拒絕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