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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院受案範圍是什麼?

海事海商 閱讀(6.48K)

在沿海發達地區,對外貿易發展的很快,國際貿易涉及到和其它國家打交道,由此引發糾紛的話,處理相對複雜。因此,我國在重要沿海城市設立了一些海事法院。這是一種專門性的法院,主要針對海事糾紛。那麼,海事海商法院受案範圍是什麼?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

海事海商法院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海事海商法院受案範圍是什麼?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10種。主要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洩漏有害物質或汙水造成水域汙染或他船及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2、海商全國案件14種。主要有:水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等。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種。主要有:海運、海上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糾紛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等。

4、海事執行案件5種。主要有: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中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中國與外國簽定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等。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2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二、海事法院地域管轄是怎樣的?

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同時考慮被告住所地而確定的管轄。除共同海損、救助報酬等個別型別案件外,大多數海事訴訟特殊地域管轄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廣、專業技術性強、訴訟標的流動等特點,決定了只有對大多數海事案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才能更加科學高效地解決海事糾紛,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鑑此,《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6條第2款對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作出了較民事訴訟法更為詳盡的規定。

綜上所述,海事法院是特別法院的一種,目前我國有十個這樣的法院,分別在沿海重點城市。海事海商法院受案範圍很廣,包括海事侵權糾紛、海事合同糾紛、海事請求保全及執行等。按照規定,當事人向海事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一般要在兩年內發起,特殊的情況,要在一年內發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