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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保全法律規定裡海事海商的區別是什麼

海事海商 閱讀(1.25W)

如果大家是從事遠洋捕撈業的從業者,相信對於海事海商法保全法律規定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這是一部主要管海上商業的法律規章制度。可能大家雖然聽說過,但是對於具體的概念還是不太清楚的。下面我們就著重瞭解一下海事與海商的區別。

海事海商法保全法律規定裡海事海商的區別是什麼

一、“海商”與“海事”:兩個不應混淆的概念

中國幾千年“重農抑商”,忽視海上貿易的傳承,缺乏“海商”、“海事”概念產生的土壤。應當說,隨著清末西方列強的海上侵略活動,這兩個外來詞才進入中國人的視野,並被舶來成為商法的用語。但在當時是何人在何文獻中,首先創造出“海商法”這一詞彙,已無從考證。1913年的《商法海商法表解》,應屬較早的以“海商法”命名的專著代表之一。

追根溯源,“海商”與“海事”的詞語起源,應當與兩個英文詞“maritime”和“admiralty”的翻譯密切相關。從英文語源考察“maritime”和“admiralty”略有不同。“admiralty”一詞出現於英國的14世紀,最初用於海軍將領的職銜,後來用於指代由海軍機構演變而來的海事法院;“admiraltylaw”則指海事法院適用的,主要與航海和航運有關的法律。“maritime”一詞出現得更早,泛指海上的或與海相關的一切事物;“maritimelaw”則指與海相關的一切法律。在英語類國家,“maritimelaw”或“admiraltylaw”,均指調整海上運輸關係的法律,即我們所說的海商法,也有人將“maritimeandadmiraltylaw”作為一個集合性的專門術語使用。

按照我國海商法學界的習慣,通常將“admiralty”譯為“海事”,將“maritime”譯為“海商”。雖然兩詞在英語國家的含義已經基本等同,但作為中譯詞,從中文的語意考察,“海商”與“海事”在融入中國本土化語境的過程中,其字面含義以及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用語解釋,卻衍生出了自己獨特的內涵。最典型的就是對兩個詞所做的狹義和廣義的理解。

所謂狹義的“海事”,通常指造成航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海難救助、殘骸打撈、共同海損等;而廣義的“海事”,則泛指與海有關的活動。狹義的“海商”,一般是指與海相關的商業活動,如海上貨物運輸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保險等;廣義的“海商”則是指與海上運輸或船舶有關的活動,側重於商業行為,但不限於商業範疇。人們在使用這兩個詞的時候,根據特定的情形,取其特定的含義。

然而,當“海事”、“海商”與其他詞語組合後,其廣義或狹義的內涵則要靠分析其特定的語言環境或特殊的規定性來把握。比如“海商法”一詞,它指的是作為法典的專門法律。儘管各國的海商法在體系和內容上不盡相同,但基本內容是相對確定的。如果僅從狹義的“海商”概念理解,顯然不能涵蓋其全部,因為其中含有狹義“海事”的內容。而廣義的“海商”概念,儘管突破了商業的範疇,也不能準確地界定,因為其中仍依稀可見海事法的影子,關於船舶管理方面的行政性規定便是例證。所以,約定俗成基礎上形成的“海商法”這一法律概念,在包含了狹義“海商”和狹義“海事”概念的同時,也有廣義“海商”和廣義“海事”的部分內涵。又如“海事法院”一詞,我們不僅要從其字面含義來研究,也要從其特殊規定性的角度審視。因為海事法院所指的是專門的司法機構,其職責、受理案件的範圍等內容決定了“海事法院”一詞的內涵和外延的規定性。這裡的“海事”決非狹義的“海事”或“海商”,也不是廣義的“海事”或“海商”所能準確解釋的。我們只有從其受理案件範圍的特殊規定性中,理解其中所含的並非全部的廣義“海事”或廣義“海商”的內容。因為其受案範圍中的海事行政案件、申請認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財產無主的案件[5]等內容,是不能簡單地用海事或海商的概念來解釋的,而海事法院內部的“海事審判庭”和“海商審判庭”,是以其狹義內涵概括的內設機構名稱,用以區別不同部門的職責劃分。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狹義的“海商”與“海事”概念界定得比較清楚,而廣義的“海商”與“海事”概念儘管有所區別,但總體上含義接近。這兩個片語成的新片語的含義,則要視具體的語境等來判斷。只有從這些具體應用出發來理解“海商”與“海事”兩個概念的含義,才不至於帶來不必要的困惑。

二、“海商法”還是“海事法”:一個需要釐清的問題

儘管各國法律體系和立法體例不同,但主要航運國家以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一般意義上,海商法是專指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海事法不是法典的名稱,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類法律的總和或者概括。海事法到底包括哪些法律是一個討論中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海事法是調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發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財產損失和(或)人員傷亡的損害賠償、損失分攤等的特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應將海事法的內容限定在船舶碰撞、海難救助、船舶殘骸清除、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等與海上事故有關的法律規定,並且認為國家海事主管機關對海損事故的行政調查和處理,與這些海損事故產生的民事法律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絡,應一併納入海事法範疇,因而“海事法”是廣義“海商法”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有人認為海事法是一個大的概念,泛指處理海上發生的各種行為引起的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規範。《海商法》作為一部法典,是海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學者們對海事法也存在著廣義和狹義的理解與劃分。

以上就是關於海事海商法保全法律規定裡海事與海商的一些概念理解,其實從上述文章中我們不難了解,海商法是存在著的法律條文,海事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廣泛的概念。希望上述的解釋可以讓你對於這部法律規定更為了解,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