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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額案件批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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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條文的更新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標註著我國的法制建設在日趨完善。但人們對於某些陌生板塊的法律知識並不瞭解,甚至缺乏必要的知識。關於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額案件的批覆?的相關問題,小編有如下看法:

最高法對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額案件批覆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法釋〔2013〕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請示》(滬高法〔2013〕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一章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天津海事法院首次審結小額訴訟案 最終促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5年2月4日施行,其中針對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專門做出了規定。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就受理的一起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首次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結案,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該案是福建籍船長在國外港口中途要求下船回國,外派公司在發放工資中扣除了機票等1.7萬元遣返費用,為此,船長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依據法律規定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明併發送了《小額訴訟告知書》,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均未提出異議,但通過電話瞭解到雙方的意見分歧較大,已經到了劍拔弩張的程度,船長在服務公司安排上船5個月後堅決要求下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是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承辦人在做好開庭準備的同時,通過多次與雙方交談,瞭解到雙方其實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礎,船長表示對當時下船的衝動很後悔,而船員公司也覺得這個船長很優秀,也不願意人才流失。看到雙方均有惺惺相惜的想法,海事法官及時進行了調解,最終促成了和解並即時履行,不僅增強了雙方再次合作的信心,而且實現了案結事了,彰顯了小額訴訟優勢。

小額訴訟案件所採用的是比簡易程式更為簡便的一種訴訟程式,在新民訴法解釋出臺後,天津海事法院高度重視,這起案件為海事海商的小額訴訟開創了一個好的先例。今後,將在船員勞務糾紛和貨運代理糾紛等方面積極探索小額訴訟程式審理案件,努力提高審判效率。

綜上所述,對於海事法院海事海商小額案件的相關進展。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此問題的相關看法,如果還不能解決您的問題,您可以諮詢相關法律人士或者相關法律機構。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日新月異,建議您聯絡當地法律機構詢問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