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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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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沿海港口發展的就比較快,海洋運輸為進出口做出了巨大貢獻。針對海運合同糾紛,除了合同法外,我國還有專門的海商法。在一些海洋立法比較全面的國家,還會有海事法。那麼,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是什麼?

儘管各國法律體系和立法體例不同,但主要航運國家以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一般意義上,海商法是專指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是法律的一個部門。海事法不是法典的名稱,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類法律的總和或者概括。海事法到底包括哪些法律是一個討論中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海事法是調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發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財產損失和(或)人員傷亡的損害賠償、損失分攤等的特定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應將海事法的內容限定在船舶碰撞、海難救助、船舶殘骸清除、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等與海上事故有關的法律規定,並且認為國家海事主管機關對海損事故的行政調查和處理,與這些海損事故產生的民事法律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絡,應一併納入海事法範疇,因而“海事法”是廣義“海商法”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有人認為海事法是一個大的概念,泛指處理海上發生的各種行為引起的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規範。《海商法》作為一部法典,是海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顯然,學者們對海事法也存在著廣義和狹義的理解與劃分。

需要釐清的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漢字的簡單組合,而是內涵和外延的體現方式。海商法和海事法是兩個獨立和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間沒有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也不存在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形。因為海商法是一部現行的法律,而海事法是學者研究問題時將部分現行法律的歸類。海事法中包含多部法律,甚至包括行政法規。其中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規都不能被稱之為海事法,只能在一定條件下被歸結在海事法的體系內。混淆了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實際上是混淆了法律部門和法學研究中對法律的分類。

二、海商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適用範圍為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2、詳細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成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原則,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綜上所述,海商和海事是不同的概念,外延和內涵不同。在具體法律檔案方面,海事法是一個大的概念,包括了海商法等相關法律。海商法是具體的一部法律,而海事法則是這些法律的統稱。這些就是海商法和海事法的主要區別。目前我國只有海商法,沒有所謂的海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