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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為什麼適用關於海上運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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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為什麼適用關於海上運輸的規定?

海事案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海事案件,包括以下幾類案件:

海事侵權糾紛案件(簡稱海事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運、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非合同關係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所提起的民事訴訟.

海商合同糾紛案件(簡稱海商案件),泛指基於民事主體之間達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進行民商事活動的協議發生爭議所提起的訴訟.

其他海事糾紛案件,泛指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歸類或簡單歸類於海事侵權糾紛或者海商合同糾紛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別程式案件等.

海事執行案件,泛指申請執行海事裁判文書、海事仲裁裁決書、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

狹義的海事案件,單指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1、如何理解《海商法》關於海上運輸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海商法》第四章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海商法》第五章關於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關係,也適用於國內沿海港口之間的海上旅客運輸,包括位於江河、湖泊內的一港經海路至另一海港的直達旅客運輸。

2、如何理解1969年《油汙公約》第4條規定的油汙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答:根據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定,兩船或者多船均溢位或者排放油類因而造成損害時,所有有關船舶的所有人,除依照公約規定免責的,均應對不能合理劃分的損害負連帶責任。

3、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依照《海商法》的規定,國際多式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害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該有關法律無法查明或者沒有規定的,適用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我國的相關法律。

4、如何理解《海商法》規定的海難救助的適用範圍?

答:《海商法》第九章“海難救助”的規定不適用於船長、船員對遇險的本船及船上人員、旅客、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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