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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海事海商 閱讀(1.8W)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普通的一般訴訟時效都是兩年,也就是意味著自己的訴訟權利,必須在這兩年內行使。但是還是海商案件並不是一樣的,因為海事海商案件,他比較複雜,涉及到得廣泛領域。也正是因為這樣,很多的老百姓都比較困惑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海商海事案件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1、第257條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3、第259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第260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第261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169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6、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7、第263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8、第264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9、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

二、審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對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效力的審查,應當適用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約定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適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地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亦沒有約定仲裁地的,適用法院地的法律。

提單中併入條款對提單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答:租船合同條款有效併入提單後,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非託運人)的關係屬於提單運輸法律關係,而非租船合同法律關係。除非在併入條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管轄權條款及法律適用條款併入提單,否則這些條款不能約束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

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答: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規定,申請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由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轄。

如果當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蹤,海事法院亦未受理相關案件的,可以由船舶第一到達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相關船舶第一到達港不在我國境內的,由被申請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被申請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地域管轄範圍內的,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管轄權。

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應在什麼時間內提出?

答: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後,一方當事人以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訂有有效仲裁協議對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提出。未在該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當事人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對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油汙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

答:因船舶排放、洩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汙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汙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清除汙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前述損害的責任人設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索賠人就相關油汙損害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向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海事海商案件的範圍非常的廣泛,因此不同的具體案件他的訴訟時效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海上保險合同,當中的保險人的相關利益的訴訟時效就是兩年。而海上的拖航合同的訴訟時效通常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