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73W)

一、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和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樑,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舷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洩漏有害物質或者汙水,造成水域汙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海上或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汙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賠償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二、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祖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拖航合同糾紛案件;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的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共同海損糾紛案件;裝卸裝置、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氣的開採),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如圍墾、灘塗、採礦、工程建築等),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海運欺詐案件;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執行案件

海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五、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