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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內容是什麼?

海事海商 閱讀(1.05W)

上海海事的海商法一直都是全國各地對海商法感興趣的人的關注點,因為其專業性且對我國的海事海商事業作出了巨大的研究貢獻,所以讓很多海商專業的學子都無比嚮往。那麼,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內容是什麼呢?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內容是什麼?

一、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內容

①適用範圍為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②詳細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成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③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原則,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二、上海海事的海商法的性質特點

(一)調整物件

是指某一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係。它是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得基本依據和出發點。至於海商法的調整物件,從其定義可以看出,是特定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

(二)性質

具體的說,海商法到底應屬於哪一個法律部門,國內外頗有爭議。對於廣義海商法的性質,國內有學者將其歸屬於經濟法或國際經濟法的範疇。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認為,海商法“是國內經濟法兼有國際經濟法性質的法律”。中國教育部在學科分類中,將海商法作為國際經濟法(二級學科)的一個分支。但不少國內海商法學者主張海商法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於狹義的海商法性質,海商法學者認識比較統一。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別法;在“民法合一”的國家,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因為中國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於民法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有規定的,以民法為主。

(三)特點

(1)涉外性強。首先,海商法的調整物件大多數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其次,海商法的表現形式除國內法外,還包括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航運慣例。再有,海商法的效力範圍,可及於該國海域的外國船舶以及外國海域的本國船舶,甚至是外國海域的外國船舶。

(2)技術性強。海商法是法律理論和航海技術、航運業務緊密聯絡的法律,因此技術性較強。

(3)風險特殊、法律制度特殊。海上運輸及其他海上業務活動有陸上運輸所無法比擬的特殊風險,如海上惡劣氣候、海盜等。從事海上運輸需要投入鉅額資金,因海事的發生可能會承擔巨大的經濟損失或賠償責任。為鼓勵航運業的發展,針對這些特殊風險,在海商法領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如船舶抵押制度、船舶優先權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損制度、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險制度及海事請求保全制度等。

海商法主要是講的就是用來調整我國海洋領域上可能產生的關係,同時因為海洋資源是世界的公共資源,所以海商法還有可能會涉及到與外國人之間的海事關係,所以海商法在我國屬於一部很特殊而富有魅力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