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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海事海商 閱讀(2.86W)

我們都知道發生糾紛時可以委託律師幫我們打官司或者進行其他尋求救濟方式,但是通常情況下,律師代理的都是一些普通的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想必大家肯定都不太瞭解海商海事,所以海事海商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呢?

海事海商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一、海事海商律師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樑,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4)船舶排放、洩漏有害物質或者汙水,造成水域汙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賠償案件;(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損害賠償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8)海上運輸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包括:(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1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1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4)裝卸裝置、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7)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10)海運欺詐案件;(11)法律規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4.海事執行案件。包括:(1)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4)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小編希望大家通過閱讀能瞭解到海事海商律師可以代理的範圍,其實就是關於海事方面的案件的範圍,其中包括侵權糾紛、執行或者合同案件等,代理的方式與普通律師沒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