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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海事海商 閱讀(2.97W)

應該有很多人都對此不太熟悉吧,就更別說明白和理解了。這一次的內容便是海事海商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近年來,有關於海事海商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我們還是應該適當瞭解一下。接下來,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一下與海事海商有關的法律知識。

海事海商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方面?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浪損等間接碰撞的損害賠償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觸碰碼頭、防波堤、棧橋、船閘、橋樑,以及觸碰航標等助航設施和其他海上設施的損害賠償案件;(3)船舶損壞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設的設施損害賠償案件;(4)船舶排放、洩漏有害物質或者汙水,造成水域汙染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的損害賠償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設、作業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貨物損害賠償案件;(6)船舶航行、作業損壞漁網、其他捕魚設施和水產養殖的損害賠償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廢棄物、海上作業設施不當影響船舶航行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案件;(8)海上運輸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載貨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包括:(1)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遠洋運輸、含有海運區段的國際多式聯運、沿海和內河運輸,以及水水聯運、水陸聯運等水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案件;(3)船舶的建造、買賣、修理和拆解合同糾紛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5)租船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賃、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內河運輸船舶的租賃、承包合同糾紛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糾紛案件;(7)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8)供應船舶營運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糾紛案件;(9)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10)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案件;(11)拖航合同糾紛案件;(12)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包括海運貨物保險、船舶保險、油汙和其他保賠責任險、人身保險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13)海上運輸聯營合同糾紛案件;(14)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包括:(1)海運、海上作業(含捕撈作業)中重大責任事故案件;(2)港口作業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區內進行測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撈、救助、拖帶、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裝卸(裝卸、駁運、保管)和理貨作業等糾紛案件;(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4)裝卸裝置、屬具、集裝箱滅失賠償糾紛案件;(5)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其中包括對大陸架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的開發和利用,海洋漁業和水產品的養殖的開發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學考察等糾紛案件;(6)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船舶經營、收益、分配糾紛案件;(7)船舶所有權、佔有權、抵押權,或者海事優先請求權的糾紛案件;(8)認定船舶及其他海上無主財產的案件;(9)涉及海洋、內河主管機關的行政案件;(10)海運欺詐案件;(11)法律規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

4.海事執行案件。包括:(1)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2)海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3)申請執行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機關確認的債權文書的案件;(4)依據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申請我國海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或者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5)依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包括:(1)海事請求權人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在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2)海事請求權人依合同規定,在訴前申請扣押船載貨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二、海事案件的理解

(一)廣義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歸屬於海事法院管轄的全部案件。根據《受案範圍》的規定,海事案件共分為以下四大類: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這類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運、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非合同關係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所提起的民事糾紛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體之間達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進行民商事活動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基於海商合同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提起的訴訟請求即為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這類案件是一些總體上不易簡單地分別歸類於海事糾紛或者海商合同糾紛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責任競合現象,根據當事人的訴由請求,可以分別歸類於海事或者海商糾紛案件。

4.海事執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請執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請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件。其他還有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書、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相關案件。

(二)狹義的海事案件。一般單指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最簡單明瞭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這種概念僅在海事法院內部中使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確定海事訴訟管轄範圍時,海事案件應作廣義的理解,即是指《受案範圍》中規定的各類案件。但該規定中所列舉的海事案件種類繁多,在案件管轄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負責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記《受案範圍》的全部內容是勉為其難的,但怎樣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講,區分海事案件與普通民事案件的關鍵在於:案件的法律關係是否與船與海與港口相關聯。有關聯的,基本上都屬於海事案件。

綜上所述,這些都是小編整理出來的內容,主要還是有關於海事海商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等問題的。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或者向更加進一步瞭解,可以諮詢我們相關的律師。具體到這些問題的內容可以結合以往發生的案件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