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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聯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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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是什麼?

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聯絡是什麼

海商法以調整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為主線形成自己獨特的體系,因而其主要內容包括海上貨物和旅客運輸、船舶物權、海上侵權行為,保險和特殊的海上活動,如海上拖航、海難救助和共同海損,以及海商法所特有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等。即使不以法典形式制定海商法的國家,其海商法的主要內容也大致如此。隨著國際海商法立法的不斷髮展,海商法內容的增加也體現在各國的立法之中,並且得以相互借鑑。現代海商法將海上油汙損害賠償和與其相關的油汙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及其設立基金制度、船員勞務和人身保障等方面的內容列入其體系中,已經越來越成為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

海事法也有自己獨自的體系和內容。海事法的體系是鬆散的、不太確定的,並且不是集中體現在一部法典之中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主要歸結了一些行政性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等。當然,綜合性的海事立法也在被不斷地提到立法日程上,諸如船舶法、航運法等法律,相信也不再是僅為外國立法的專利。

二、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聯絡是什麼?

顯然,作為法典或法律存在的海商法與海事法是不同的,但能否將海商法歸入海事法體系中則是另外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這裡有一個基本的原則或思路,就是目前海事法是否已經成為與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等並駕齊驅的分類,是否成為一個綜合性的,得到法學界普遍認可的法律部類。按照大的海事法概念,似乎可以將海商法納入其中,但這樣做的結果,是將兼屬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類的法律歸為海事法。在這種情況下,以海事法取代海商法的確值得商榷。

需要釐清的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漢字的簡單組合,而是內涵和外延的體現方式。海商法和海事法是兩個獨立和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間沒有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也不存在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形。因為海商法是一部現行的法律,而海事法是學者研究問題時將部分現行法律的歸類。海事法中包含多部法律,甚至包括行政法規。其中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規都不能被稱之為海事法,只能在一定條件下被歸結在海事法的體系內。混淆了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區別,實際上是混淆了法律部門和法學研究中對法律的分類。之所以需要釐清“海商法”與“海事法”的關係,還在於兩者之間存在一些學術界正在探討的本質不同的特徵。

綜上所述,海商法的內容比較具體,包括運輸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海上賠償及海上保險等。海事法則不同,包括了很多法律及司法解釋。當然,作為調整民事主體的法律檔案,海商法和海事法都是針對海洋主體而言,屬於海洋立法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