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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待遇外費用的承擔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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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待遇外費用的承擔由誰承擔?

一、工傷醫療待遇外費用的承擔由誰承擔?

工傷醫療待遇外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為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藥費在醫保範圍內,應該從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並沒有規定醫保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由誰承擔,但根據法理來說,應該是用人單位承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那麼,治療工傷的醫療費超出醫保範圍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有關工傷醫療待遇外的費用情況,一般包括無法由工傷保險報銷的相關費用,具體情況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相關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涉及主觀期工傷保險無法進行保險報銷的費用,一般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這在法律上是明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