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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5.39K)

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應當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力資源和社保局,請求裁定用人單位給職工補繳工傷保險,同時要向單位索要賠償。正常的用人單位是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中包括工傷保險。當職工發生工傷的時候,有工傷保險就可以得到一部分補償

二、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同時“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上工傷保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當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定用人單位上社會保險。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違法的行為,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工傷事故等情況,也可以用工傷保險來進行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勞動者相關費用的賠償,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