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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續治療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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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續治療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後續治療費用由誰承擔?

在職期間,職工因工傷或者工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因其過錯給職工造成了經濟損失,全部治療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

關於職工離職後的工傷後續治療費用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傷殘等級在五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職工可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合同屆滿時終止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為職工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何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目前尚無對此作出具體解釋,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是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對職工需要醫治所花費的一種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終止後,工傷後續治療費用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目前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界人士現存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治療費。該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屬於職工自願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種醫療費用的概略補償,工傷職工可能有後續治療可能不存在後續治療,如果有後續治療,該醫療補助應可以填補治療損失了。是否終止勞動關係取決於職工自己,職工應當預見到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後續治療和治療費所需費用,自願終止勞動關係是對自身後續醫療支出的一種風險承擔,根據民事活動的公平合理原則,用人單位無須再承擔工傷職工的後續治療費用。

工傷認定範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之後後續就會產生很多費用的,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那麼所有的費用都必須要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所以,勞動者在發生了工傷之後,就應該要合法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如自己身體有什麼傷殘,就一定要做工傷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