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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報銷剩餘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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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報銷剩餘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一、工傷保險報銷剩餘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受工傷後,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醫療費用通常先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支付,然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依照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進行報銷。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就會面臨一個問題:通常在治療中會有一部分醫藥費用不在目錄之內,工傷保險對這部分是不予報銷的。這筆不能報銷的醫藥費該由勞動者一方來承擔。理由如下:

(1)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它明確了用人單位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通過建立工傷保險基金來降低用人單位的運營風險,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後,就由工傷保險基金來為用人單位分擔一部分風險,其中治療工傷所需的醫藥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的。

(2)關於工傷待遇(或稱為工傷賠償)適用的是“無過錯補償原則”。由於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並不是過錯,因此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賠償責任方的義務有著嚴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賠償責任方就沒有賠償義務。《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需承擔報銷剩餘的醫藥費用這一義務。勞動者如果主張由用人單位來承擔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就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報銷後剩餘的醫療費用的訴求。

(3)報銷後剩餘的醫療費用由被治療者承擔符合醫保等社會保障制度和商業保險制度的常規。由於我國的醫療體制並不健全,醫生和醫院的道德水準不高,而同類的藥品和診療服務價格卻相差很大,因此,必須對病人治療過程中的各項花費進行嚴格控制,這就是建立藥品目錄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對報銷專案進行控制,那麼大部分受傷者和家屬都會要求用高價藥、做高價診療,因為大家都相信價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勞動者來承擔後剩餘的醫療費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範治療過程,減少醫療浪費,使有限的保險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場。

二、工傷賠償專案包括哪些?

(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 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卹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工傷保險報銷剩餘的醫療費由勞動者支付。工傷賠償的專案除了醫療費外,還包含治療費、住院伙食以及康復治療費等,若職員的受傷等級已經達到傷殘的,用人單位除了需要質疑一次性補助金外,還需要支付就業補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