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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不能報銷部分由誰承擔?

勞動工傷法規 閱讀(1.05W)

工傷醫療費不能報銷部分由誰承

工傷醫療費不能報銷部分由誰承擔?

工傷醫療中,不能報銷的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有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並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同意,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隨同意誰承擔;未徵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三)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範圍的,屬於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專案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稽核管理,費用核銷辦法按醫療費用稽核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診療專案、藥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專案及藥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核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四)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範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範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工傷醫療費不能報銷部分不是就不能在進行其他方式的報銷,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千萬不要為此擔憂,除了在工傷保險中的規定之外,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醫療機構都會承擔一部分,雖然各省市的相關規定不盡相同。工傷職工在這些機構和保險承擔之後的數額一般都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