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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護法和刑法對童工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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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保護法和刑法對童工年齡的規定有哪些?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蔘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工作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我國所規定的童工年齡是16歲,如果僱傭16歲以下的童工的,輕則被處以罰款或者吊銷營業許可證,重則可能會被判處強迫勞動罪或者是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會被法院判刑的,如果遇到有人非法僱傭童工的也應該及時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