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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4.84K)

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哪些

目前我國執法機關在偵辦刑事犯罪案件的時候,發現有些案件當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的群體已經有所上升,這一點上體現了我國未成年人在犯罪案件當中,針對我國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其實有些情況下未成年人涉及到刑事案件當中,主要還是因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哪些?

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哪些?

(一)審判的及時性

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設“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強調快審快結。對於一些急需用錢的未成年原告人,堅持急事急辦的原則,儘可能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前提下,在最短的時間內使其獲得司法救濟。針對撫養費、變更撫養關係等涉及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案件,針對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而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及時處理的情況,充分發揮法官的釋明、引導作用,在必要時還依職權到孩子住所地的村委、社群、學校複核相關證據,有效地提高了訴訟效率。對於未成年人執行案件,採取迅速啟動執行程式和依職權進行財產取證的方法,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執行案件呈現出高結案率和短執行期的良好局面,為未成年人權益的最終實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是從立案時即關注未成年人的訴求,從有利於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導和幫助。

二是製作專門的權利、義務告知書,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當事人送達,不僅依法保障其知情權,還從源頭上強化其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

三是對於經濟困難的未成年當事人,減免訴訟費以及通過司法援助途徑為其指定辯護或代理律師,以確保未成年人獲得司法救濟及律師幫助的權利。

四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儘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選擇一些有豐富經驗的未成年人工作者參與訴訟,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能獲得成年家長的幫助,還能獲得社會專業人士的輔導。五是依法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簡化審時,適用具有未成年人特點的訴權不簡、調查不簡、教育不簡的“三不簡”原則,以便在這類程式的適用中也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三)未成年人人格權的保護

一是法院依職權到與未成年當事人相關的學校、住所等地複核證據時,注意時間、地點、衣著的選擇;與未成年當事人對話時注意審判作風、方式及態度,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名譽,減少其訴訟壓力,儘可能使其在寬鬆的環境中參與訴訟,同時也向成年當事人傳遞司法對未成年人的關懷。二是在審判被告人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件時,依法適用不公開審理制度,不向外界披露未成年當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在製作必須公開的裁判文書時,除了根據裁判需要必須寫明的資訊外,儘量不向公眾公佈其它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基本資訊,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三是在民事審判中注重調解,調動社會力量,形成解紛機制。做到送達與庭前、當庭與庭後、訴訟與社會多層次調解的結合,儘量多調少判、案結事了,以避免義務人不自覺履行判決而對未成年人再次造成傷害。四是在執行環節中規範執行行為及方法,堅持不直接到學校找未成年人;不當著未成年人的面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時不開警車、不穿制服,慎用其他警械警具;儘量不讓旁人圍觀,保護被執行人隱私的“四不”原則,以避免傷害未成年當事人及成年當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自尊心。

(四)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的特殊規定、強調寓教於審功能的發揮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0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第42條規定:“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時候,一般來說法院不會公開審理,另外針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在某種情況下和成年人是不一樣的。其中我國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的主要保護原則是懲罰為輔,教育為主,始終堅持著感動教育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