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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的規定 | 未成年工不能加班?

勞動關係 閱讀(1.84W)

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的規定,未成年工不能加班?

已滿十六週歲但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為了減輕父母的負擔,或為了提早就業,會到用人單位應聘。這部分職員屬於未成年工,由於未成年工身份較為特殊,身體機能尚處於過渡期,故而需要對其實施保護。未成年保護相關條例是否規定未成年工不能加班?

一、未成年工不能加班?

對於未成年工人加班的規定,用工單位就違反了未成年保護法,使用了未成年人,更不應要求未成人加班,這樣更損害了未成人的身體健康。國家明文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二、國家對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護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勞動時要注意他們的生理特點、過重的體力勞動,不良的工作體位,過度緊張的勞動。不適合的工具等都會對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產生不良影響。為了保護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勞動條件外,需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未成年工實行工作時間的保護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週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或身體發育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治療。

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取消。

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作了規定。如果企業單位侵犯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權益,一是職工本人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至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非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就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工會發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也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對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在原則上,用人單位是不能聘用未成年人的,即使聘用了未成年工,也是不能要求其加班的,也即未成年工不能加班。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這部分職員從事有損身體健康的工作,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企業聘用未成年工的現象是比較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