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如何對未成年工保護 | 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7.83K)

如何對未成年工保護,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未成年人由於身體機能以及智力、體力未達到某些工作的標準,且由於很多未成年工還處於接受教育的期間,故而國家制定了一些未成年保護法,企業單位應聘職工,應當在能保護其身體安全以及不妨礙其接受教育的前提下進行。你是否知道企業單位如何對未成年工保護?

一、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標對未成年人處於生長髮育期,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依法採取的特殊保護措施。

二、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勞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據此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勞動。

第三,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護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要求外,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三、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第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種: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 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九) 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 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 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 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 使用鑿岩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 鍋爐司爐。

企業單位在聘用未成年工是會嚴格面試,對於那些會影響到期接受教育的現象,一律不予錄取。在未成年工任職期間,企業單位不得讓其從事危險作業,對於法律規範禁忌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企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這些崗位任職。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如何對未成年工保護的相關資訊,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