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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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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哪些?

很多為成年人由於沒有關鍵階段接收到正確的教育而是他們走向了犯罪的境地,為了防止他們鑄就更大的錯誤就必須將他們用適當的處罰來進行嚴格的教育,尤其是那些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一般都會被羈押服刑。那麼,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哪些?

一、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哪些?

根據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體的司法保護包括:

(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二)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三)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未成年犯在被執行刑罰期間,執行機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對未成年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刑罰。

《監獄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監獄對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實行分開關押和管理,對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應當照顧其生理、心理特點。”

綜上所述,只要是需要服刑並且已經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就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以免受到其他人的侵害,尤其是作為還有發展空間的未成年人應該以教育的形式為主而不是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