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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女職工保護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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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女職工保護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一、未成年工和女職工保護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予以3000元以內標準的處罰:(1)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3)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4)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5)給予女職工的產假少於90天的;(6)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7)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基本內容

《勞動法》第58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勞動法和勞動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法律規定中所指的女職工,包括所有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職工。為保證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就應當為女職工提供特殊的勞動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勞動權益的特殊保護都作了具體規定。法律規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未成年工的身體發育尚未定型的特點,對未成年工在勞動過程中特殊權益的保護。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最低就業年齡《勞動法》第 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 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也就是說,我國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為16歲。未成年工是指16週歲至l8週歲的勞動者。(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點工作。對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將專門制定相關規定。(三)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範圍受到嚴格的限定。

綜上所述,由於女性和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對於外在環境和其他惡劣的條件,抗壓能力較弱,因此國家對於女性和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主要是針對兩者的工作環境,對於某些工作環境禁止讓他們參與,其次對於女性由於特殊的生理,需要補充額外的假期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