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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犯罪不公開審理的年齡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6W)

對未成年犯罪不公開審理的年齡規定有哪些?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在我們國家的近些時間裡是呈現上升的趨勢的,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國家的處罰是非常的輕的。因為未成年人的各方面都不成熟,所以對未成年人的處罰也是會比成年人要輕的。那麼對未成年犯罪不公開審理的年齡有什麼規定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即不滿十八週歲犯罪均不得公開審理,只是在有限度的範圍內允許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派代表到場。

那麼,具體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階段,就要涉及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對此有相應規定: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綜上,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系已滿1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階段的年齡,以及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特定之罪的,無法不得公開審理,只有在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屬於相對有限度的公開。

二、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併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6週歲前後都實施了上一個問題所說的犯罪行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那麼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以後的行為的刑事責任,對16歲以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一併追究。

對未成年犯罪不公開審理的年齡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對於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在十六歲之前是不允許公開的。但是對於十六歲之前的犯罪行為法定代理人和未成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公開一部分的。所以說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確實做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