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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1.07W)

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有哪些?

一、浙江省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有哪些?

第二章 撫養與監護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財產、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權利,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學習家庭教育知識,運用科學、適當的教育方法,正確履行監護未成年人的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放任、迫使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二)放任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曠課、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路、進入不適宜場所、攜帶危險物品、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行為;

(三)放任未成年人觀看、閱讀、收聽、收集或者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內容的影視節目、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資訊等行為;

(四)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五)強迫未成年人蔘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六)其他不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法確定有監護能力的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託監護時,父母應當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及時將委託監護的情況告知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遺棄、虐待、強迫結婚及其他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等,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另行確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同時指定監護方法,裁定未成年人撫養費用支付等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應當依據協議或者裁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第十五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和其他組織、人員,為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管服務。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章

教育與安全保障

第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護的義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正確選擇和使用網路資源,防止其沉迷網路;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裝置、物品,給予未成年人戶外活動安全的相關指引,防止未成年人蔘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戶外活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培養和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質。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通過教育、教學、實踐、體驗等活動,豐富未成年學生在文化、體育、社會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識,增強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其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就近入學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開展法制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識,配備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輔導員,對學生進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發現未成年人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干預,並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園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並按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增強其自我保護、自我救助的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不組織未成年人蔘與搶險、救災、制止暴力等危險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制度,加強對人員、場所、活動、用品及車輛的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職員工對校園及周邊發生的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園期間的衛生安全;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飲應當符合安全、營養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衛生、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措施,共同創造和維護安靜、清潔、文明和安全的校園周邊環境。

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衛生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合理安排課時和作業,保證未成年學生的休息、睡眠時間和每天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引導、教育未成年學生正確選擇和使用網路資源,培養未成年學生良好的上網習慣,自覺抵制網路不良資訊。

學校對用於教學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應當採取安全過濾措施,防止未成年學生接觸網路不良資訊。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代表、家長代表等參加的家長委員會,及時討論、協商、通報與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重大事項。

學校應當通過開放教學、教師定期家訪、召開座談會和組織社群活動等形式,聽取家庭、未成年學生和社群的意見,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方法。

第二十八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通過家長學校、社群家庭指導站等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參與校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及其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平等對待,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辱罵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點、心理有障礙、生理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未成年人,應當幫助、關愛。

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三十條 未成年學生因違反學校紀律受學校處分,受處分學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並在收到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綜上所述,浙江省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法的規定內容如上。對於未成年人實行撫養的義務、教育的義務。通過履行以上兩種義務保護,可以儘量避免未成年人在穩定的環境下健康成長,並享有教育權,可以儘量保證其受到良好的教育,可以發展好自己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