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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完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 閱讀(1.52W)

一、勞動者簽完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勞動者簽完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處理?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勞動合同法違約金怎麼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不同違約金一般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交違約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不交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並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好勞動關係後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都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一旦有一方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通常情況勞動者違約造成用人單位因培訓、競業限制等造成的經濟損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進行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