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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勞動合同違約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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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完勞動合同違約後如何處理?

簽完勞動合同違約後如何處理

簽完勞動合同後違約,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簽完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違約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三、簽完勞動合同後員工違約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但用人單位簽完勞動合同後違約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就是對員工支付補償金或者支付賠償金,另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相關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