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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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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嗎?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嗎?

按實際情況,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約定違約責任。但對於違約金的約定,由於勞動合同法已經進行限制適用,如果對不可適用違約金的事項約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哪些情形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這樣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勞動合同法中,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違約勞動法的條款,那麼都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但雙方一定要在合同中協商好,但對於勞動者的違約責任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約定,如果條款無理,那麼勞動者也是不予理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