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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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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該怎樣處理

超過一個月的,要根據該勞動者拒籤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籤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宣告,說明拒籤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