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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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