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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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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義務,提前要求辭職等主觀違約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當中的保密協議,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內容: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違約怎麼辦?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5、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係:

一是勞動合同主體由法律規定,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不得與沒有有效勞動權利的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具有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根據社會的需要制定合同。只要涉及到自身或者公司利益,合法合同具有法律保護的利益。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勞動者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違約條款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法律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以及造成競業限制經濟損害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