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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簽字後賠償金不合理怎麼辦?

勞動合同 閱讀(3.35W)

解除勞動合同簽過了,賠償金不合理,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合理的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簽字後賠償金不合理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單位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的基數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金額;

如單位不同意支付,可以到單位所在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前,應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如單位與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或者通知書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時是否要賠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賠償金是多少,之後再去爭取一定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時候,勞動者覺得單位的做法影響到了自己的權益,於是就會要求單位給自己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不給相應的賠償,或是給予的賠償金額不太合理,此時都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