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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已簽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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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已簽字怎麼辦?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解除勞動合同是非常常見的事情,因為無論是勞動者自願的,還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都會被解除勞動關係,那麼,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已簽字怎麼辦?協商一致或者是勞動者存在過錯進行解除的,是不能夠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否則可以。

一、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已簽字怎麼辦?

如果說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當然不符合法定程式,或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不存在著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的,

二、要對未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會承擔員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或者賠償責任。

會承擔商業祕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祕密。若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十分不利。

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並且已經簽字,那麼發生法律方面的效率,只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式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工資狀況來進行經濟補償金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