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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簽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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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簽字怎麼辦?

對於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我們身邊發生的事情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解除勞動合同的事情發生。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用人單位方面對員工進行解除,其實就是解僱。員工是有權利不在勞動合同上面簽字的,不簽字怎麼辦呢?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拒絕在辭退通知書籤字的,如果勞動者簽了字,就證明勞動者同意離職,公司就不用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種情況:

1 是你違規被解僱 這樣即便你不簽字也沒用。

2 是你自動提出離職,不管你要不要,這樣單位都會給你解除通知書影印件的,這就是證據

3 是你無故被解僱,這樣,你完全沒必要拒絕簽字,相反你可以高興的簽字,拿到報告書後去勞動仲裁,這就是最好的證據。

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如果對方還是拒絕,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是起計算。也就是說,您在辦理離職後申請仲裁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沒有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書籤字後可以後悔嗎?不能。

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和辭職書一樣的效力,就是為了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進行撤銷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正常情況下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簽字怎麼辦的問題我們是需要先找到自身的原因的,其中對於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我們首先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否則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相應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如果說提前了三十天告知了員工那麼就是不用進行簽字的。